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二、

二、 如果限制措施在另一个12个月仍然有效,则该期间的水平不得低于为前12个月规定的限制水平,增长不低于6%。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实施上述增长率将导致市场扰乱的局面重新出现,在同出口国或有关国家磋商后,可确定一个较低的正增长率。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口参加国市场狭小,进口水平过高,而国内生产水平相对低,实行上述增长率会损害这些国家的最低限度生产,经同出口国或有关国家磋商后,可决定一个较低的正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