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第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九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 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