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向社会公布;
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
向社会公布;
不予环保上市核查;
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