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