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二条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