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