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