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