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