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六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