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