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第十九条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