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