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