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