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