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