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