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