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