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