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