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