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暂停项目建设;

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