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