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