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