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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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