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