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