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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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