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