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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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