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