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