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