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