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九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