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十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