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