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