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除绝密事项外,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原则上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第十六条 主办司局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投资司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 第十九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按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