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书面文件。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