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

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