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