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择优劣汰的原则做好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并按规定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第五条 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核、质量评价等。

第二章 委托咨询评估范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承诺书。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五年对咨询评估机构调整一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专业涉及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按照以下程序选取具体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外,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自动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确需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事项,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主办司局应召开司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请委领导审定。主办司局应说明不能自动选取的理由、拟…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涉密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相关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主办司局应当明确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咨询评估工作进展,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中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应当由主办司局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书面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司局和投资司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按照随机原则和回避要求抽取专家,统筹好人力资源、工作进度等…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应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就咨询评估事项向涉及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摊支成本。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承诺书、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年内…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安排咨询评估费用前,投资司可商有关方面核实咨询…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视情况采取通报、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同时… 附件:1. 主办司局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2.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3.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