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可视情况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作出“较差”评价的还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咨询评估机构重新开展咨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