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司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司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的文件。
咨询评估机构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司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司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