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视情况采取通报、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