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任务的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按照投资决策职责分工,由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将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投资司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主办司局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