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第二十七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